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 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 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