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技能檢定證照費收入之報繳: 發證機關自行收納證照費收入,應依據國 (公) 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 規定,由業務部門填寫進款日報表、票證使用登記簿,連同報核聯送 會計部門及出納人員核對,並將款項解繳當地國 (公) 庫代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