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48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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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其事業單位 歇業事實之認定,由各園區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