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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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另行取得加保資格,經農會審查通過者,如其加
    保資格條件與原加保身分相同,投保農會,應備函通知勞保局;如加
    保資格條件與原加保身分不同,投保農會應備函並填送被保險人變更
    事項申請書送勞保局辦理資格別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