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聯合型)計畫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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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聯訓計畫如有變更
    時,並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 (或提前施訓日) 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
    計畫內容,專案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