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計畫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10
拾、經費撥補方式:每年委託每一執行單位總額最高為新台幣一五○萬元
     (其中包含各百分之五之縣市政府行政作業費及執行單位行政管理費
    ) ,其標準如下:
一、執行職業輔導評量部分:付費標準以每位個案評量時數計算,每小時
    服務單價四百五十元整,其中各紙筆測驗合計時數不得超過十八小時
    ,各工作樣本合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各情境評量與現場試做合
    計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每位個案評量總時數以不逾五十小時為
    原則 (含撰寫評量報告時數) 。
二、購置評量工具部分
 (一) 測驗工具:由執行單位就下列八類項目中各選擇一種工具購置之:
      職業興趣類、認知類、智能類、適應行為類、性向類、學習成就類
      、人格類及情緒類。
 (二) 工作樣本:由執行單位就下列工具任選一種購置之:Jacobs  職前
      技巧評量、V IEWS  工作樣本、Minnesota 手功能測驗、VALPAR-9
      全身關節角度作、T-PAL 工作樣本組及 FCA- 功能性生理能力評估
      工具系列等 (以具備國內常模者優先採購)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