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視覺障礙按摩經營輔導團實施計畫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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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標準:
 (一) 輔導團所執行之輔導服務、到場諮詢及撰寫報告等費用,皆由本局
      依規定支給。
 (二) 受輔導單位如經輔導委員同意需補助相關費用者,其補助標準參照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 (院) 要點 (附件六) 辦理
      ,另受輔導單位應分攤一定比例經費。至未符該要點之經費支出,
      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由受輔導個案自行籌措經費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