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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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處理
 (一) 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設備項目、規格及數量透過政府指定
      之共同供應契約系統辦理採購,如須變更,應先報經本局核備;如
      所需項目未能自該系統取得者,則依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項採
      購。
 (二) 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並於完成
      驗收手續後十五日內,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財產增加單及成果報告
      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將所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列帳管理,並於所購機具
      設備明顯處標明「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四) 接受補助單位之實際配合款較原核定自籌款金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本局得視其情形,要求其全額或按比例繳回補助款項,並停
      止受理申請一年;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