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辦理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 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評鑑合格者。
(二) 報名檢定之國軍人員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者,得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測驗,辦理單位應於接受報
名時,審查其證明文件是否符合免試規定 (申請免試為同職類、同
等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 ,未併案提出申辦者,不予免試。
(三) 技能檢定學科成績或術科成績之一及格者,其成績最長得保留三年
。
(四) 辦理單位每次申請辦理檢定時,應考量收支平衡,且每職類不得少
於十人為原則。
(五) 技能檢定應檢人員資格審查,由辦理單位負責審核。於報名後經發
現與規定不合者,或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參檢資格
;已發證及證書者,並撤銷其技術士證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