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10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五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二、經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
三、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