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10 條
申請補助單位依本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
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
、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