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