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第 10 條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