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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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與評鑑:
 (一) 主辦單位將聘請輔導委員成立輔導團,按季前往執行單位訪視瞭解
      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情形,提出具體意見並作成紀錄,
      供執行單位參考改進。
 (二) 執行單位應配合輔導委員之輔導訪視,依照輔導委員所提之意見改
      善,並應彙整輔導委員訪視紀錄,簽陳單位主管核閱。
 (三) 主辦單位依據「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專案單位業務評鑑計畫
      」每年十月底前辦妥評鑑,經評鑑結果為甲等者將獲頒獎狀並得於
      下年度免接受評鑑,繼續辦理;評鑑乙等者得於下年度繼續辦理;
      評鑑丙等者於限期內經輔導改善者得繼續辦理;評鑑丁等者停止辦
      理本計畫,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專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