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10
十、工程如因故無法於合約規定之期限前完工,經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
    具證明者,得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工期,但其所能聘僱之外籍
    營造工上限,將以原工期加計延長之工期為新工期依工程經費法重新
    計算,重新計算之人數不得超過本會原核准之人數,重新計算之人數
    低於原核准之人數,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遣返出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