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10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
    表或支出分攤表及相關照片送本局,經本局審查確定接受補助單位確
    依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
    應全數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