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將領據、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 表或支出分攤表及相關照片送本局,經本局審查確定接受補助單位確 依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 前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結餘款, 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