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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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進行不定期不預告訪查考核。
 (一) 經查核發現訓練單位辦理品質不良者,執行單位得隨時派員複查;
      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得即終止委託或補助,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
      申請一至五年。
 (二) 訓練單位如有不實申領,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
      除依法追訴外,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