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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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專業服務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資格:
 (一) 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
      ,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
      及執行能力者。
 (二) 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之一者:
      1.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2.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
 (三) 公 (私) 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二、申請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應有之人員配置:
 (一) 督導人員一名: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工
      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 (商) 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具備
      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二) 業務執行人員二名: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
      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 (商) 業設計、職能治療等相關
      系所,具備三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身心障礙者輔具研究經驗者擔任
      ,負責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申請及審核方式:
 (一) 申請:申請承辦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底前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單位名稱、計畫目的、
        人力配置、執行本案能力之證明等,內容應力求詳實。
 (二) 審核:本局於受理申請後,就其申請單位之資格及計畫書內容是否
      完整等逕予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