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機構辦理業務宣導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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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之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提出變更計畫
      向本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主
      動函報本署。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手冊、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等均
      請加註本署為指導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