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違反第六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或繳回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 暫停撥付,於當年年底前未改善或繳回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 予核撥,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違反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違反第八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暫停撥 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善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