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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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術科測驗承辦單位因業務執行疏失,影響應檢人員權益,或技能檢定
    形象與信譽,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辦理術科測驗事宜,
    並函請議處失職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