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
第 10 條
使用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
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