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充實訓練機具設備經費作業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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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
 (一) 各機關於完成機具採購驗收手績後,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以噴漆方
      式,噴上「就業安定基金○○年度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註
      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設
      備名稱」、「購置金額」、「購置日期」、「使用年限」、「保管
      單位及人員」、「財產編號」等項,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
      用與保管。
 (二) 所購之設備須拍照存證,並列入財產清冊。
 (三) 依國有財產局函釋: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其他單位購置
      資本門設備財產,既經完成法定程序,就補助之性質而言係屬贈與
      ,受補助單位購置之設備財產請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自行列帳管理
      。
 (四) 接受設備補助費之各機構上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派員前
      往所屬職訓機構實地訪視及盤點上年度所購置機具設備保管使用情
      形,將訪視結果報告表通知該機構或作必要之改善並副知本局。
 (五) 有關本局補助各機構購置之機具設備,得由本局不定期派員查點,
      並請各機構適時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