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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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借用期間,由保管單位視借用單位受測人數決定之,期間以一
    年為原則。
    借用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延長借用之申請,由保管單位審
    核是否延長借用期間,延長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遇例假日順延)將借用器
    材送還保管單位,違者停止借用一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