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10
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撤銷或廢止其用人核定案,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臨時工作津貼: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用人核定案內容或本要點規定執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