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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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處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年處理爭議案五百件以上者,補助五萬元。
(二)全年處理爭議案三百件以上未滿五百件者,補助四萬元。
(三)全年處理爭議案一百件以上未滿三百者,補助三萬元。
(四)全年處理爭議案一百件以下者,補助二萬元。
(五)接受不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介之案件,應合併計算。
    前項案件數,以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審查會)核准補助案件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