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37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8 日
第 10 條
住宅貸款人如自願中途出讓或因過失被解僱時,應層報內政部准其讓售予 候補或其他合格之鹽礦工,其應繳未繳貸款由受讓人負責繼續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