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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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性計畫經本部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
    單位掣據請款。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
    (一式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
    完竣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署辦理經費核
    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