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國性計畫經送財政部公彩小組審議核定後,由本部通知受補助單位 。 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額度,以事前、分期或事後撥付等方式 辦理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核撥事宜。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 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收支清單、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一式 二份),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 補助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