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4 05:01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 10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 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 辦理。
相關圖表:
附表一: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