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0 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
    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