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第 10 條
勞工住宿場所管理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處理:
一、住宿者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有就醫必要時,應協助就醫。
二、住宿者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應予制止,必要時報警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