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方政府為執行本計畫得編列規劃控管作業費。其金額以核定訓練計 畫經費之補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作為規劃、宣導、協調督導、控管 、查核、評估、會計等相關行政作業費用,經費項目及標準應依「行 政院勞委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