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必要時得派員或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 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自補助 當年度之次年起,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