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單位應承諾於辦訓期間應維持一定員工僱用規模,並於辦訓期間 不得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事,亦不得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或無故片面終止參訓人員之勞動契約。但 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但書或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時,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