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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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法律扶助之案件,有前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
    其扶助,並請求返還扶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本次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
    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