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9 17:14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10
十、受法律扶助之案件,有前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 其扶助,並請求返還扶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本次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扶 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