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 10 條
雇主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勵時,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
勵。
雇主有前項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
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