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輔導列檢機械製造廠商提升產品安全技術能力及補助驗證費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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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金額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
    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
    及成果報告表(附表五),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
    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助金額及自籌
    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