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0 條
本貸款之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但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依第八條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第三次貸款核給金
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
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