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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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據(
    如附件三)到部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活動完竣。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