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10
十、呆帳之轉銷,應就提列之備抵呆帳項下沖抵;不足者,得列為當年度
    損失。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什項收入
    或備抵呆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