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評核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監測機構評核作業之行政流程。 (二)擬定評核計畫(含評核時程、評核作業規範等)。 (三)聘請評核人員及成立評核小組。 (四)辦理評核相關人員評核行前說明會。 (五)辦理監測機構之書面文件及現場評核作業。 (六)彙整並提出評核報告及建議改進事項。 (七)辦理評核結果後續追蹤事宜。 (八)提供監測機構有關評核作業之諮詢服務。 (九)受理監測機構申復等行政作業。 (十)其他有關監測機構評核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