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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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重點: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有否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
        業認定聯影本之證明文件。
      3.全戶戶籍謄本應為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資料,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4.在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6.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二)作業程序:
      1.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
      2.函請勞工保險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
        保險)加保、退保相關電子資料檔。
      3.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身分證資料檔,函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
      4.將申請者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與其
        他類獎補助進行比對查核。
      5.將委託廠商初審結果之申請案件進行複查。
      6.寄發審核結果通知單。
      7.委託金融機構辦理電腦媒體轉帳代發申請合格者就學補助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