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14 點,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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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生活扶助金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基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在學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二)作業程序:請勞保局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相關電子資料檔。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