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要點之生活扶助金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基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在學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二)作業程序:請勞保局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相關電子資料檔。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