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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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評鑑結果以星等之方式表示,其核計方式依各項評鑑指標成績
    由高至低之排名序位,以五星等之方式公布各訓練單位之評鑑星等,
    各星等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五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者。
(二)四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者。
(三)三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者。
(四)二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達前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者。
(五)一顆星:該項指標成績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九十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