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第 10 條
審查小組應針對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進行審查,並向本法中央主管機
關提出審查報告。
前項審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各項工作內容由身心障礙者執行之可能性。
二、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由身心障礙者勝任之可行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