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度補助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特色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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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金額,檢具領據,函送本會撥
      款。結案後,經費若有結餘款應如數繳回。
(二)受補助之防治中心,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成果報告、經
      費收支結算表、結餘款函送本會核銷;原始憑證由受補助者自行留
      存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