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0 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
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
財產增減結存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