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單位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或有遭檢舉成果報告抄襲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本署除應追繳該部 分之補助款外,並得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前項所稱成效不佳,指未達計畫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