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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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或有遭檢舉成果報告抄襲等情事,經查屬實者,本署除應追繳該部
    分之補助款外,並得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前項所稱成效不佳,指未達計畫預期效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