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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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管機關及機構處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過程,應妥予保密並維護服務對
    象及庇護性就業者之名譽及隱私權;對於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亦應予保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