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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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考核、督導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考核方式: 
      1.分署應定期實地考核地方政府之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
        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2.發展署及分署得隨時派員了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二)督導方式:針對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分署應加強輔導。
(三)獎勵方式:考核結果優良之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有功人員,由地
      方政府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