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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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於訓練資源分配公平性及有效運用原則,訓練單位及局屬就服站應
    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訓練單位及局屬就服站不得受理下列失業者再次參加職業訓練:
      1.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局及職訓中心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
        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
        被退訓者。
      3.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係指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
        練課程。
      4.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
        效果者。但能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免試職訓推介單之非自願離職者,如有下列情事,局屬就服站
      不得再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惟如經局屬就服站評估仍有職能落差
      而無法順利推介就業,就服員得基於專業判斷,開立一般職訓推介
      單以提供職訓推介服務,訓練單位並應配合職訓推介作業辦理:
      1.尚處於訓後六個月內期間。
      2.於中途離訓、退訓或訓期逾二分之一而提前就業之次日起六個月
        內。
      3.無「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為參加職
        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局屬就服站認定顯有困難」等情
        事,而未至推介訓練班次報到參訓者,於開訓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
    非自願離職者經免試職訓推介參訓,並於結訓後就業而再發生第二點
    所列非自願離職情事者,得不受前項原則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